深圳分人才序列

2016-03-23 17:26:00


深圳市社工督导人员工作职责手册(试行,2009年)

(注:该件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于2009年04月13日公布)
 
第一章  总则
  第一条 为完善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管理和培育机制,根据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》,结合我市实际,对原《深圳市社工督导人员工作职责规定》重新修订,制定该办法。
  第二条 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,向新入职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,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,具有行政、教育、疏导以及支持的功能。
  我市本土督导人才队伍包括督导、督导助理两个级别的社会工作者,其中督导又分为高级督导、中级督导、初级督导。试点阶段,在督导助理向初级督导晋升的过程中,选取部分优秀督导助理担任见习督导。
第二章  行业协会职责
  第三条 受市社工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授权,对本土督导人员的职责范围、选拔晋升办法、评估考核制度等规范进行拟订和发布。
  第四条 对本土督导人员在资格认定、履职情况、违纪处罚等方面享有监督和处理权。
  第五条 在必要时代表机构与督导,向政府及相关单位反映和协调相关事项,对行业内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的纠纷,依申请或主动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和规劝协调。
第三章  机构职责
  第六条 各社工机构应配合市社工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(以下简称“市社协”)积极创造条件,重视对督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服务。具体如下:
  (1)根据该职责办法及市社协所颁布的本土督导人才选拔办法相关规定,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,制定机构内督导人员选拔办法及职责、评估制度。并报送市社协审核。本机构内部的督导人员进行选拔应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。
  (2)积极配合市社协所委派的香港督导或顾问的工作,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,完善本机构内部督导制度。
  (3)保证本机构内督导人员有足够的时间、空间发挥其督导功能, 积累专业督导经验和能力。
  (4)在本机构内,赋予本土督导人员相应的行政权力(如团队内考核评估权,政策建议权,人事任免建议权等),以利于其工作开展。
第四章 督导职责
  第七条 在试点阶段,督导人员具体包括初级督导、见习督导。其中,初级督导原则上需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(社工试点阶段可放宽至助理社会工作师),从见习督导中经过考试差额淘汰产生。见习督导需取得助理社工师或以上职业资格,具有至少一年以上一线社工工作经验(社会工作专业)或两年以上社工工作经验(社工相关专业),从我市在岗督导助理中选拔产生。具体选拔方式请参照市社协相关通知。
  第八条 本土督导(该处仅指见习督导、初级督导)原则上按照1名本土督导:14名社工(包括督导助理)标准操作。各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,予以适当调整。特别情况,机构需与市社协另行商定。
  第九条 督导(试点阶段包括见习督导及初级督导)对市社协负有以下职责:
  (1)负有政策建议和倡导的职责。按照市社协要求定期递交工作或政策建议报告等;
  (2)积极参与市社协所组建的督导人员组织、政策研究、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等。
  第十条  督导对机构负有以下职责:
  (1)参与机构服务质量评估,在机构专业服务推广及决策方面给予建议;
  (2)及时对团队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及建议,调整服务方案,优化服务结构,促进服务效果提升;
  (3)配合机构人事部门,对团队内督导助理、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、评估等;对团队内社工招聘、选拔、培养、调岗、辞退等给予机构专业建议;
  (4)协助机构,对团队内社工工作程序、服务质量以及职业操守进行监督。
  第十一条 督导(包括见习督导、初级督导)对上级督导人员(试点阶段包括香港督导、见习督导小组顾问)的职责:
  (1)完成上级督导或顾问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;
  (2)将发展中所存在问题进行反馈,探讨解决方案并予以跟进;
  (3)按照规定,每月接受上级督导个人督导及集体督导,具体可由上级督导根据市社协要求确定。
  (4)配合完成其他类促进行业交流与发展的协调性工作。
  第十二条 督导对督导助理负有以下职责:
  (1)培养督导助理督导能力,包括指导、制定并跟踪落实督导助理个人成长方案,协助其完善年度工作计划等;
  (2)给予其适当的情绪支持等;
  (3)定期给予督导助理个人面见督导和小组督导。跟进督导助理所转介的疑难个案、小组或其他实务工作等;
  (4)根据督导助理的实际发展阶段,适当安排其独立开展对一线社工的督导工作,提升其督导能力;
  (5)指导督导助理制定本督导团队年度服务推行计划,并予以落实;
  (6)及时处理督导助理反馈的有关一线社工、服务推行等相关情况,并与上级部门及时沟通,做好上传下达工作
  第十三条 督导对一线社工负有以下职责:
  (1)负责所带领团队的业务方向的整体规划,监督并规范其所负责领域的工作程序及社工的职业操守等;
  (2)给予社工业务指导:按照专业督导程序,定期召开社工个人面见督导及团队督导会议,审阅、批复一线社工服务情况,并按时完成督导记录。
  (3)提升团队社工自身业务能力,策划并组织实施各类形式的培训等;
  (4)带领团队发掘、联络相关社会资源,拓展新的服务项目;
  (5)协调机构、用人单位、社工、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,以促使服务的有效开展。
  第十四条 为保证本土督导人才的督导能力,处于见习期的见习督导应根据见习督导小组顾问要求,落实顾问对其进行的培养规划,亦应保持适量实务工作量,具体遵守以下原则:
  (1)见习督导实务工作仅指以见习督导为主或单独完成,直接针对服务对象所开展的社工服务(服务记录上社工姓名应为见习督导本人)。
  (2)见习督导每月可有10节(半天)左右一线实务工作时间,具体由见习督导与其督导顾问根据团队具体情况予以明确。
  (3)自上岗至2010年12月之前,至少需完成疑难个案(4次面谈以上)2个以上,治疗性小组(4节(半天)以上)1个以上或其他类小组(4节(半天)以上)2个以上,活动(包括新拓展的服务项目)1个以上。均需有完整服务记录。
  (4)针对各领域服务开展情况不同,可对以上指标进行适当调试,其中小组指标和个案指标之间可互相换算,具体由其所带领督导顾问确定。
第五章 督导助理职责
  第十五条 督导助理需取得助理社工师或以上职业资格,具有半年或以上社工工作经验,从我市优秀社工中选拔产生。具体可参见《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督导助理选拔与聘用办法》。
  第十六条 按照1名督导助理:6名一线社工比例配备。具体可参见《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督导助理选拔与聘用办法》
  第十七条 督导助理接受上层督导的业务指导,其具体工作职责由上级督导予以明确,在团队中原则上承担以下职责:
  (1)在督导指导下,落实完成个人成长方案;
  (2)在督导指导下,完善本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,推进服务开展及其他协调性工作;
  (3)协助督导规范团队内的工作程序及分工,监督社工的职业操守,帮助团队社工对岗位分工、职责、工作范围等有清晰的了解;
  (4)协助督导落实完成各类理论、实操技巧的培训等;
  (5)在督导指导下,对一线社工进行实务操作上的指导,跟进一线社工转介的疑难个案、小组等;并可适时适量独立开展对社工单独督导;
  (6)协助督导,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;
  (7)对一线社工给予适当情绪支持,引导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等;
  (8)协助督导,收集、整理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及其他工作报告,按时递交给督导,督促本组社工落实见习督导的审批、反馈意见。配合机构完成本组社工的考勤及督促、考核每日工作完成情况,及时提交给督导审核;
  (9)定期向督导进行工作汇报,反馈团队发展中的问题,并予以跟进落实;
  (10)在完成督导助理岗位上的工作内容之外,还需承担其小组中一线社工平均指标量的80%以上。
第六章 附则
  第十八条 本土督导人员选拔、评估办法将由市社协另行拟定。
  第十九条 本规定由市社协负责解释。
  第二十条 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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